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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三才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才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三才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641元,已执行标的7713.31元,未执行标的153927.6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325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713.3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三才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登记的车辆×××号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2010年登记的车辆×××号丰田牌车一辆,以上两车无法找到,未处置。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工商、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0年1月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一套,因该房屋设定有抵押,申请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20年4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三才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三才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4月1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文
审判员*江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