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2321号之一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科技产业园区五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桑建均。
关于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55,由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池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