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217号
原告:深圳市锐拓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中粮创智厂区1栋14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9层9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锐拓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锐拓节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锐拓节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锐拓节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