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民终2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9层9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1元,减半收取6670.5元,由上诉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