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财保136号
申请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9层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508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7403442D。
法定代表人:***,现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02835.72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万二千八百三十五元七角二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一千零三十四元一角八分,由申请人北京星光裕华照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