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57号 原告: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明晨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40.37元,由新疆金轮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淑朝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