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26民初2914号
原告:徐州佳诚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钢东路**下淀工业小区内**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93367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凤阳爱尔思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649604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佳诚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爱尔思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佳诚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被告凤阳爱尔思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佳诚工业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佳诚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徐州佳诚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