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001号
原告:徐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徐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