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402民初3180号 原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账款5515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透水混凝土,合同总价为405156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350000元,尚欠55156元。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起诉时提交如下证据:产品购销合同、完工验收报告、收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建筑材料、地坪材料、防腐材料等的公司。被告系一家经营建筑业、公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等的公司。 2020年4月,被告承建某工程(**)施工Ⅱ标段,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透水混凝土,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20年5月9日,原告出具了一份《完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施工单位: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地点:珠海市斗门区某(**)施工Ⅱ标段,施工面积:4342.387平方米,开工日期:2020.4.10,使用部门: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款:本工程总标价¥405156元,验收后三个月内支付。”被告某某公司的经办人在该报告中填写了同意验收,由部门领导曾某签名并盖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2020年6月5日,双方根据完工验收数量和单价补签《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需方: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BC****001,签订地点:珠海,签订日期:2020年6月5日,工程名称:省道S272线某工程(**)施工Ⅱ标段,工程地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一、(以下价格为含税价)产品名称:透水混凝土,计量单位:立方,数量:675.26,单价(RMB):600元,合计(RMB)405156元,备注:数量、单价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合格;三、交(提)货地点、方式:按批次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承担;五、验收标准方法:由需方指定人员确认数量、规格、签字验收;六、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付款;七、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方一份、需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在某某合同书上盖公司公章。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元,仍欠5515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保全限额为55156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55156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透水混凝土,被告支付部分价款,仍欠原告55156元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完工验收报告、收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价款55156元,事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价款55156元给原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89.45元,保全费571.56元,合计1161.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161.01元,由被告梅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原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