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1139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2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