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若晨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家湾分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6329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若晨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夏家湾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家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前街14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武汉若晨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家湾分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武汉若晨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2025)鄂0116民初63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家湾分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2081.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年4月23日申请人武汉若晨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家湾分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家湾分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以人民币552081.16元为限或解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