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984号
原告:顾某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邹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顾某某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顾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