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3民初7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共和县。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恩泽(果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901-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452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3日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