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4721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山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杨某某、山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2024年9月24日,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公告费(金额以缴费票据为准),由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