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民初1371号
原告: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吴场镇宝灵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656L27K。
法定代表人:郝淑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意,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901-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4520W。
法定代表人:侯兴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丽,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
原告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8.00元,减半收取计2929.00元,由原告夹江县石博士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嘉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