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新疆聚广(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901-904号。
法定代表人:侯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丽,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胜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宋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爱,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56元,依法减半为52,678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张桂茹
审判员 罗 玉
审判员 蒋 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