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367号
原告:亚森尼亚孜,男,1978年2月11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合提亚尔迪力夏提,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比古艾合买提,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胜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宋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园林绿化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胜利路10号624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林,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金录,男,1967年7月24日生,该服务中心干部。
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901-904号。
法定代表人:侯兴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丽,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1号小区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森尼亚孜与被告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库车市园林绿化环卫服务中心、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顺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亚森尼亚孜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森尼亚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森尼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亚森尼亚孜负担。
审 判 长 奥斯曼 库尔班
审 判 员 买尔哈巴热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 权 红 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米克热依艾克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