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293号 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2970元,由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