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293号
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2970元,由原告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