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2060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镇**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殷某,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镇**楼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殷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镇**楼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某某公司、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57830元及利息2402元(利息以57380元为本金,从2023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4月8日,实际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方便龙盛楼小区业主生活,经业委会成员讨论通过同意在小区增设电梯。为此,原告于2022年1月23日与被告天某某公司签订了《增设电梯工程与服务承包合同》,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楼加装电梯工程,合同总价款61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报建、设计、采购、施工建设**楼电梯,并约定“报建不成功,报建费全退”。被告天某某公司的股东被告殷某全程跟进合同履行事宜。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转账支付了预付款57830元,被告天某某公司出具了收据确认。此后,经过一年的时间报建,**规划部门以“此次加装电梯位置不在该楼盘确权用地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即不予审批此次加装电梯工程。为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除,按约定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全部预付款,被告殷某多次承诺返还但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且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天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增设电梯工程与服务承包合同》,项目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楼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内容包含电梯报建方案设计,并向规划局代办报建手续至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同总价款61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61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如因乙方原因无法获得规划许可证,报建启动资金全退。
天某某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被告殷某代表天某某公司负责**楼加装电梯工程的洽谈、收款、报建等工作事宜。之后原告分三笔共向殷某转账支付57830元。天某某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楼加装电梯工程第一笔工程款57830元。
2023年2月10日,顺德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项目为**楼A座加装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经核查,此次加装电梯位置不在该楼盘确权用地范围内,该业务件不予受理。之后原告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殷某催促退款事宜,2023年6月20日,殷某回复:按合同来,这个该退给你们。2023年7月27日,殷某回复:8月退款给你们。2023年8月26日,殷某回复:由我个人承担,我不会赖这个账。但是两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退还工程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某某公司签订《增设电梯工程与服务承包合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原告主张的退还工程款本息。《增设电梯工程与服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内容包含电梯报建方案设计,并向规划局代办报建手续至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61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如因乙方原因无法获得规划许可证,报建启动资金全退。从上述约定可知,报建方案设计是被告天某某公司的义务,但由于天某某公司的报建方案设计有误,导致此次加装电梯位置不在该楼盘确权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的申请被审核部门确定不予受理,之后该问题至今无法解决,天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报建启动资金57830元。对于利息,《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具后原被告就后续事宜进行协商,之后殷某代表天某某公司回复称2023年8月退款。因此天某某公司应当从2023年9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被告殷某的责任承担,被告殷某在微信中向原告承诺“由我个人承担,我不会赖这个账”,再结合工程款由殷某账户收取,因此殷某的上述承诺构成债的加入,被告殷某对天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镇**楼小区业主委员会退还工程款57830元及利息(从2023年9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殷某对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镇**楼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镇**楼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32.9元,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殷某负担620元(两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