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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92民初1280号 原告:威海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威海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