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执2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商***(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6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47、48房。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46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387156元、仲裁费17737元、保全费2456元、律师费10000元、保险费5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除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264859.3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60986.4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将执行费3872.89元上缴国库)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遇岛(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2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264859.30元(含执行费,均已发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2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黄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