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泓华商业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0441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杭州泓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塘康路35号3幢3层3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泓华商业有限公司、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杭州泓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