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民初156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052612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实际缴纳了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