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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丘市睢阳区宠宠熊萌宠宠物店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民初338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宠宠熊萌宠宠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2411403MA9K147E78。 经营者:***,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052612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宠宠熊萌宠宠物店、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减半缴纳诉讼费25元,故不再退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