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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A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6民初549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A公司、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3元,由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