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2民初34号
原告:威海英皇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HQUN8U),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宫松岭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0526120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英皇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威海英皇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英皇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