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4民初9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工作人员已同意被上诉人的退款申请并已发起退款流程,部分款项已退回给被上诉人,双方实际上达成了新的退款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返还剩余退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