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201民初10402号
原告:***,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告:六盘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毕某。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毕某。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第三人:谢某某,女,199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第三人:赵某,男,200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第三人:翟某,男,1998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杨某,男,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某某、赵某、翟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7元,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