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632号
原告: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车站东路家福花园17号住宅楼17幢1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同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墙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8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庆,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子雯,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牧歌,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8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墙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倩
书 记 员 金泓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