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7023号
原告:长沙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路口镇万年桥村周新屋组1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思,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3栋厂房第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核工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长沙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