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342号
原告:**,曾用名许春伟,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旦,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永修县第
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白莲路**。
法定代表人万铭涵,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