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洲,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旦,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白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54235236G。
法定代表人:万铭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洲诉被告邹武杰、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皖1203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冻结邹武杰、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根据该裁定于同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与邹武杰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6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