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1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旦,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白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54235236G。
法定代表人:万铭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