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1)赣0425执保18号
徐昌文、江西成铭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三角乡建华村民委员会:
保全申请人徐昌文与被申请人江西成铭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三角乡建华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做出(2021)赣0425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成铭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三角乡建华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96712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2021年2月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成铭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6050164075100000054_1存款967124元,实际冻结967124元。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员额法官:徐勇执行员:华凰清电话:079232X****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30304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