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执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白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54235236G。
法定代表人:万铭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徐梓铭,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军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31966710P。
法定代表人:童云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国仲字第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但有抵押和首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其他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517502元,截至2020年11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351750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武
人民陪审员 刘清其
人民陪审员 余恒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峻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