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1419号
原告:***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1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54336044C。
法定代表人:杨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奥帝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康厝乡罗家洋工业园区C地块S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62829379B。
法定代表人:陈希誉。
被告: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9193109XT。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
被告:福安市华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吉安路(长征电机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92840219。
法定代表人:缪建铃。
被告: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康厝乡罗家洋工业园区C地块S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850977133。
法定代表人:郭峰。
原告***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奥帝神电子有限公司、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华菱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怡嘉(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劲松
人民陪审员 桂文燕
人民陪审员 陈绍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