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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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33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林,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申请人:李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申请人:某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林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陕0526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某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CNY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8576、交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216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1729-156-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4792、陕西省XX社XX社账户2705062601109000472776及被申请人某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0801-60000。2021年9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国银行账户102426639531CNY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8576、交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216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1729-156-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4792、陕西省XX社XX社账户2705062601109000472776及被申请人某善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0801-60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20210210011021000110100110202210210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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