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恒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