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培训学院,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1477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300元,二审诉讼费580元。执行费5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