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2民初332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号院**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13517587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