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6年9月29日,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9年5月10日,浙江省上虞市人,住宝鸡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