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6江苏信和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656号
原告:江苏信和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技园**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信和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