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1022民初14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5号三建公司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121515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东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泰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司法鉴定于2022年7月25日终结。被告湖南东泰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3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宜章县文明南路凯旋世家搞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入户门制作与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购进了276樘冷轧板钢制入户门,总价款226320元。该入户门经被告湖南东泰公司项目部及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原告将全部入户门运送到被告工地堆放,并入场进行安装,但被告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阻止原告安装。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入户门款项,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综上,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绝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东泰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入户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订作的冷轧门以样板门材质为准,而且约定了相关的尺寸标准,同时在定制时原告也查看了被告的现场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被告应当知道的事实,冷轧门要符合消防的防火标准,但原告提供用于安装的冷轧门时,监理及业主发现入户门质量不合格,且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因此被告要求原告退货,但原告一直拒绝退货。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处理,原告置之不理。原告提供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其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退货,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反诉原告湖南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因本案支付的鉴定费34200元,并赔偿反诉原告拆门费用1800元、搬运门费用2760元、鉴定样板房门损失820元、延误工期损失50000元,合计99580元;二、责令反诉被告立即将入户门搬离凯旋世家地下室。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入户门制作与安装合同》,但其提供的入户门质量不合格,反诉原告要求退货处理,但其一直故意长期回避,找不到人,反诉原告只能叫他人拆除已安装的入户门,并将反诉被告提供的入户门搬运至凯旋世家地下室。由于反诉被告提供的入户门不合格,致使反诉原告另找第三方供货安装,工期延误3个月。直至2022年1月,反诉原告突然收到反诉被告起诉反诉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反诉被告提供的入户门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因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反诉原告重大损失,工期延误3个月,按反诉原告与凯旋世家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承担5000元违约责任,导致反诉原告支付建设业主违约金450000元的损失。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不符合事实,其称一直联系不上反诉被告是不存在的,反诉被告一直没有更换联系方式,反诉被告一直要求反诉原告支付货款。反诉被告所提供的冷轧板钢制入户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宜章恒盛祥置业有限公司将宜章凯旋世家房地产项目发包给被告湖南东泰公司(原为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双方签订了《宜章凯旋世家施工总承包合同》。被告湖南东泰公司承包该项目工程后,成立了“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凯旋世家项目部”,并委派***为该项目部经理。2020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凯旋世家项目部(甲方)签订了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凯旋世家项目部,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宜章凯旋世家项目;工程地址宜章县文明南路凯旋世家;承包项目1#、2#、3#、5#栋钢制入户大门;开工日期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第二条双方工作。甲方工作:1.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安装时水泥、河沙、自来水、电源及人货梯(水泥、河沙、自来水供应到每层楼安装现场),确保与安装同步。2.甲方应对安装位置、图纸、数量与乙方交接,有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协调和协助义务。3.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给乙方安排适当材料堆放场地,乙方不得持有异议。4.甲方对乙方的工期、质量、安装生产、文明施工有监督指导的权利。乙方工作:1.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及调试。2.乙方应服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管理。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协调工作,做好对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保护,产品验收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负责。4.乙方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材料检测报告单给甲方。第三条材料标准及单价:1.冷轧板钢制入户门(款式以样板房材质为准),单价:820元/樘(不含税收),门框采用非标1.0厚度,门扇采用非标0.5厚度,包框尺寸宽960×高2050×90mm,锁位以实际现场为准。2.数量按276樘计算,总货款:贰拾贰万陆仟叁佰贰拾元。3.付款方式:材料入场2个工作日内,预付定金为货款的总额60%(135790元),竣工完成后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验收,支付货款的总额35%(79212元),剩余5%为总工程款的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后将一次性付清5%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23日向祥森凯利门窗厂定制了276套入户安全门。定制的入户安全门制作完成后,原告***于2020你7月3日将入户安全门全部运送至宜章凯旋世家施工现场。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泰公司对拟用于工程室内装修部位的入户门未履行检查、验收手续,但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凯旋世家项目部于2020年7月9日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监理单位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凯旋世家监理部呈报审批,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凯旋世家监理部的审查意见为:验收合格。随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安装入户门。2020年7月20日,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章凯旋世家监理部向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凯旋世家项目部发出工程暂停令,该工程暂停令载明:“由于你单位组织施工的1#、2#、3#、5#栋入户安全防盗门未送样板款式给甲方选定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采购安装,与样板房品质存在较大差异,未提供相关报价原因,现通知你方于2020年7月20日11:00起,对本工程的1#、2#、3#、5#栋入户安全防盗门部位(工序)实施暂停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1、入户安全防盗门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2、项目负责人应立即与联系甲方协商处理。3、入户安全防盗门工程未经复工申请审批禁止施工作业”。停工后,被告湖南东泰公司要求原告***退货处理,并于2020年9月8日至函原告***,以“入户门与合同约定及工地现场样板房入户门的质量要求相差甚远,入户门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要求”为由要求于9月13日前将已运入施工现场的入户门清理出场,但原告***拒绝将入户门搬离施工现场,要求被告湖南东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引发本案诉讼。另,被告湖南东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另行采购入户门,并进行了安装。被告湖南东泰公司雇请民工拆除原告***已安装的入户门60樘,并将276樘入户门搬运至地下室存放,支付拆门工资1800元、搬运费276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南东泰公司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宜章凯旋世家项目入户大门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委托了上海欣项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沪欣项(湘)[2022]质鉴字第38号钢制入户门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入户门不具备防火性能,与样板房的钢制入户门的规格不一致。涉案入户门所使用的金属材料较薄,与样板房的钢制入户门所使用的金属材料不一致,不符合《入户门制作与安装合同》所约定的“冷轧板钢制入户门(款式以样本房材质为准)…”技术要求。涉案入户门的门扇材料的外板和内板所使用的钢板厚度相同,厚度分别为0.473mm、0.458mm,不符合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丁级防盗安全门”的材料使用要求;涉案入户门的门扇材料的门框所使用的钢板厚度为0.773mm,不符合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丁级防盗安全门”的材料使用要求。被告湖南东泰公司支付鉴定费34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被告湖南东泰公司以凯旋世家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入户门制作与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告***和被告湖南东泰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所提供用于凯旋世家项目住宅安装的钢制入户门,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涉案入户门不具备防火性能,与样板房的钢制入户门的规格不一致。涉案入户门所使用的金属材料较薄,与样板房的钢制入户门所使用的金属材料不一致,不符合《入户门制作与安装合同》所约定的“冷轧板钢制入户门(款式以样本房材质为准)”的技术要求;涉案入户门的门扇材料的外板和内板所使用的钢板厚度相同,厚度分别为0.473mm、0.458mm,不符合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丁级防盗安全门”的材料使用要求;涉案入户门的门扇材料的门框所使用的钢板厚度为0.773mm,不符合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丁级防盗安全门”的材料使用要求。因此,原告***所提供的钢制入户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湖南东泰公司选择要求原告***退货,原告***应当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湖南东泰公司支付货款22632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湖南东泰公司财产损失,被告湖南东泰公司为此支付了入户门拆除工资1800元、搬运费2760元、鉴定费34200元,因鉴定样板门损失820元,共计3958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湖南东泰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员对原告***提供的钢制入户门未履行验收手续,仅向监理单位作内部报批的情况下,允许原告***入户安装,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本院对被告湖南东泰公司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入户门拆除工资、搬运费、鉴定费、样板门损失39580元的诉讼请求按60%予以支持,即支持23748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湖南东泰公司主张延误工期损失50000元,因被告湖南东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放置在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凯旋世家地下室的276樘入户门取回;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拆除入户门工资、搬运费、鉴定费、样板门等损失共计2374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5元,反诉受理费2065元,合计67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900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