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小雷财税咨询服务中心票据纠纷、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2民初7813号 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5号三建公司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小雷财税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路1号***舍三期8栋2B07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票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小雷财税咨询服务中心票据纠纷中,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小雷财税咨询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小雷财税咨询服务中心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