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2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5号三建公司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121515608。
法定代表人:谢铭晶,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玉溪镇**大道旁(和一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099367557D。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
被申请人:**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玉溪镇**大道旁(和一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058004899E。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
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避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4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有和一公馆(原叫泰山广场)5号栋、11号栋、13号栋三块地,还有一些商铺及**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4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有和一公馆(原叫泰山广场)5号栋、11号栋、13号栋三块地,还有一些商铺及**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
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谭国群
书 记 员  李爱芬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