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381民初357号
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北泗镇朝南村322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7086746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文苑路8号东城经典2幢1单元10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3FXK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