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广西佳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玉州区文苑路8号东城经典2幢1**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3FXK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佳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