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文苑路8号东城经典2幢1**1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1)由***在其抖音账号dyuivvqv7byx删除“小长安地良屯广西佳宝建设有限公司欺骗农民工进去做工,做工完了没有兑现在当时的承诺,现在二十几个农民工不得工钱”文字,并在该抖音账号发文作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本院审核,保留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负担277.50元,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2022年10月10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一楼调解室,在执行员监督下***在其抖音账号dyuivvqv7byx删除“小长安地良屯广西佳宝建设有限公司欺骗农民工进去做工,做工完了没有兑现在当时的承诺,现在二十几个农民工不得工钱”文字,并在该抖音账号发文作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本院审核(附图)。截止至2022年11月10日发布抖音期满三十日。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777.5元到案件账户,处分277.5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交纳500元执行费。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