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巨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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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巨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街道马安村冲塘屯崇靖高速K18+550左侧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HWN626。
法定代表人:黄满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广西佳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文苑路8号东城经典2幢1单元10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3FXK6M。
法定代表人:刘名金,执行董事。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巨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桂0902财保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302724元,冻结期限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巨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付清货款,申请人已向崇左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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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佳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岑宗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春艳
书 记 员 樊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