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灞桥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民初2685号 原告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市政养护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